伟德体育(BetVictor Sports)国际官网(访问: hash.cyou 领取999USDT)2010年夏天,我花了几个月时间在拉德克里夫高级研究中心的施莱辛格图书馆(Arthur & Elizabeth Schlesinger Library)查阅资料。这所研究型图书馆专门收藏美国女性史的档案和论著,对相关议题的学者而言,无疑是一座巨大的宝山。我彼时对堕胎相关的国会立法和罗诉韦德案的司法史有所涉猎,但仍未接触过社会组织的原始档案——不似今日数据库搜索的便捷直达。所以当我找到全美废除堕胎法联盟(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Repeal of Abortion Laws,NARAL)的组织档案便十分激动。创办于1969年,联盟是美国第一个致力于废除各州堕胎法的全国性组织,在1973年罗诉韦德案之后,更名为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(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)。
在浏览联盟地方与总部的大量简报、通信、小册子、提案、法律文书、邮政卡片之后,我一方面震惊于这些改革者为废除过时法律发起的多样斗争,另一方面也在档案中迷失,没有找到恰当的研究视角和问题意识,仅仅分析组织架构、梳理社会政治活动显然不够。最终这批材料被束之高阁,很是可惜。现在想来,当时也不免存在一种“后世之见”:通过司法诉讼争取宪法权利更值得研究,因为罗诉韦德案一劳永逸地达成了改革者的目标。或许当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,学者们会重视1973年以后支持生命权(pro-life)的社会运动是如何日积月累地瓦解罗诉韦德案的根基,也会重新观察20世纪六七十年代堕胎合法化运动的多样策略与方法,以汲取经验教训,更会把罗诉韦德案和多布斯案置于美国社会的变迁之中重新审视。
北美社会一直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。在普通法当中,胎动前的堕胎是完全合法的。胎动是一个非常模糊且主观的概念,通常在怀孕后四到五个月后出现,最晚可到第25周,只有孕妇自己能感受到,他人无法查明。而胎动是怀孕的惟一证据,即便妇女出现了停经现象,也不一定会联想到怀孕。当时的人甚至认为,月经堵塞会影响女性的身体健康,需要采取措施恢复月经。既然胎动才是胎儿获得生命的重要节点,那么在女性感受到胎动之前,采取任何措施都不算违反道德。虽然在1803年,英国议会通过《埃伦伯勒爵士法案》(Lord Ellenborough’s Act),把胎动后的堕胎视为重罪,胎动前的堕胎则被视为犯罪行为,但并未被美国人接受。美国法院往往裁定胎动前的堕胎合法,这一原则见于各州的司法判例,例如1812年马萨诸塞州诉以赛亚·班斯案(Commonwealth v. Isaiah Bangs)。
如果说,整个19世纪之中,美国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的生育率显著下降,或许是因为广泛流传的避孕和堕胎方法。那么19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堕胎黑市和堕胎广告的繁荣,则无疑证明了堕胎在美国社会普遍存在。许多报刊“明目张胆”地刊登堕胎药品的广告——“来自葡萄牙或法国的女士药丸,虽然温和、安全且有利健康,但决不能在怀孕时服用,因为会导致流产。”纽约市的雷斯泰尔夫人(Madame Restell)把自己包装为女医生和产科专家,提供堕胎服务,销售堕胎药粉。这一产业给她带来了“名望”和财富,不但在波士顿和费城开设分部,还有着充足的广告预算,令人咋舌。这种现象引来新闻媒体的批判,1871年《》把纽约市的堕胎行当称之为“时代的罪恶”。
187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科姆斯托克法(Comstock Law),扩大了联邦政府的道德权力。科姆斯托克是当时知名的道德卫士和改革家,在其推动下通过的联邦立法,把避孕和堕胎相关的文本、信息、物品视为内容,禁止传播。科姆斯托克成为邮政部专员,主动打击社会罪恶,在他逮捕的诸多“罪恶之人”中,有不少是销售堕胎药品或提供堕胎服务的人。不过学者们指出,道德与宗教并非当时堕胎被禁止的主要原因。实际上,甚至有医学杂志谴责宗教刊物为了广告收入而刊登堕胎药广告。与19世纪美国声势最为浩大的道德改革——禁酒运动相比,反堕胎运动鲜有新教的教会领导者参与。1860年至1880年间出现的第二波立法限制堕胎浪潮,主要来自医学界和世俗社会的焦虑。
公共政策史和医学史的研究表明,1847年成立的美国医学会(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),是第二波反堕胎运动的主要力量。美国医学会是第一个全国性医学组织。为了加强医生的专业地位,把执业医师和普通治疗者(lay healer)、江湖庸医、助产士分开,医学会发起改革,要求长时间的医学训练和州颁布的从业资格证,并通过决议,谴责堕胎行为(包括胎动前的堕胎)。霍拉肖·斯托勒(Horatio Storer)医生是反堕胎运动的关键人物。他撰写普及读物《为什么不呢?每个女人都需要的一本书》,试图教育女性堕胎带来的危害。在他的影响下,美国医学会游说各州,推动禁止堕胎法令的通过。不过,医学界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堕胎,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。医生要求在禁止堕胎的法令中增加“治疗性堕胎”(therapeutic abortion)的条款,或增加为拯救女性生命可以堕胎的例外情况,也就是说,执业医生有权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堕胎。不过,医学界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。上层领导者往往当众反对堕胎,而私下里,普通医生非常同情女性的堕胎需求。
禁止堕胎的医学改革运动,也迎合了19世纪末美国社会对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生育率下降的担忧,以及本土居民对新移民和天主教徒的敌意,所以格外成功。美国国会的研究报告指出,到了1910年,除了肯塔基州法院直接裁定堕胎违法之外,其余各州都颁布了禁止堕胎的法律。两次反堕胎运动虽然成功把堕胎定为违法行为,但并不能消除或禁止堕胎行为。历史学家估算,自19世纪30年代以来,美国社会堕胎数量不断增加,有人甚至估算20世纪50年代,每年非法堕胎(back-alley abortion)的数量近百万。因为非法堕胎没有可靠记录,所以确切数字难以估量。这种社会现实又让医生、公共官员和律师们重新反思禁止堕胎的行为。人们发现书本上的法律和真实的社会现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。1959年美国法律协会组织起早了“州堕胎法范本”(Model State Abortion Law),拉开了堕胎合法化改革的序幕。
20世纪六十年代的两起悲剧事件成为公众與论支持堕胎的催化剂。其一便是撒利多胺剂(Thalidomide)事件。撒利多胺剂是当时在欧美各国广泛使用的镇静催眠药。20世纪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,欧洲发现多起孕妇使用该药产生严重副作用的报告。医生发现孕妇在怀孕期问服用撒利至胺剂可导致胎儿的严重缺陷。亚利桑那州的电视明星谢里·芬克拜 (Sherri Finkbine)是四个孩子的母亲,第五次怀孕时她服用了这种药物。在无意中读到了相关报告后,她去当地医院寻求堕胎。结果,本地医生们不愿意冒着被起诉和声誉尽毁的风险为她堕胎,因为芬克拜的怀孕并未对其造成危害。最终,她不得不远赴瑞典堕胎。当时的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,52%的美国人支持她堕胎,只有32%的人反对。另一起事件是1962年至1965年横扫美国的流行性麻疹(German measles/Rubella),孕妇若感染上麻疹会导致婴儿的先天缺陷。虽然当时有不少医生冒着风险为孕妇堕胎,但仍有一万五千例缺陷胎儿出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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